五、程序及處理時間 5.1 應用 國務 手机列表 院各部委、直屬機構在京的非教育機構和企業,應當向國務院各部委、直屬機構外事局提出申請。其他用人單位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省外國專家局提出申請。 向國務 手机列表 院各部委、直屬機構外事局和省級外國專家局(以下簡稱申請受理機構)提交的申請材料,視為 手机列表 申請人保證的真實性。發現材料不真實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辦理。
申請受理 5.2.1 申請人按照規定的形式或實施機關要求 手机列表 的申請材料提交完整的申請材料的,受理申請。 5.2.2 申請受理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其材料中的錯誤。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格式的,申請受理機關應噹噹場或者在5日內出具加蓋申請受理機關公章的註明日期的《補充申請材料更正通知書》。目的是一次性告知 手机列表 申請人需要補充的材料和需要更正的錯誤。申請受理機關未告知申請人的,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視 手机列表 為受理。
申請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後未作補充或更正的, 5.2.3 申請受理 手机列表 機關應出具註明日期的《受理通知書》或《不予受理通知書》,並加蓋受理機關公章。申請被拒 手机列表 絕的,應當在拒絕申請通知書中註明拒絕理由。 5.3 初審 申請受理機關對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等有關規定受理的全部申請材料進行初審,並徵求省 手机列表 級主管部門、公安、外事部門的意見和意見,其中應在 7 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复。初審應在20天內完成。